食品安全关系广大市民的
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每个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应主动自省自查
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未按要求开展定期自查的
将依法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操作指引
在粤商通APP首页点击[服务],选择[食品]类目,点击[更多],选择“食品经营自查”的具体经营类别进行填报,也可以通过搜索框输入服务名称进行搜索。 01 食品销售者自查,适用于全省食品销售者(含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食品批发企业、商场超市、个体工商户、其他食品销售企业)。 02 餐饮服务者自查,适用于全省餐饮服务者(含餐馆、除学校食堂之外的单位食堂、糕点/饮品/小餐饮店、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餐饮管理企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03 学校食堂自查,适用于全省学校食堂。 04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主体责任自查,适用于全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 进入具体类别的“自查上报”服务页面后,勾选《企业自查报告真实性承诺书》,点击[开始办理]进行填报。 填写企业基本信息和上报人信息,并点击[下一步]; 选择自查项目,按情况选择是否符合,不符合需填写存在的问题以及整改措施,填写完成后点击[提交]即可。注:填写中途可点击[暂存草稿],方便下次再进行编辑。 点击[上报记录]查看详情,可[删除]记录后重新上报,或在48小时内针对需修改的自查项目点击[修改],更新后点击[保存]即可。 温馨提示:进行以上操作之前需进行账号注册与认证。 落实定期食品安全自查 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食品经营企业 快来粤商通APP 提交自查报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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