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梅州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进一步规范公共数据采集、使用、管理行为,保障公共数据安全,促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利用,释放公共数据价值,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办法》明确了适用对象和范围,即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具有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实施的公共数据采集、使用、管理行为。
《办法》指出,市、县(市、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机构分别作为市、县(市、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协调解决与公共数据采集、使用、管理有关的重大问题。市、县(市、区)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为本机构公共数据管理的责任主体。
《办法》围绕公共数据的目录管理,公共数据的采集、核准与提供,公共数据的共享和使用,重点领域数据应用,公共数据的开放和开发利用,数据主体权益保障,公共数据安全保障和监督管理等8个方面提出36项细化举措和具体要求,为有关部门和机构规范公共数据管理提供指导性意见,并布置了阶段性任务。
《办法》明确,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要按照一项数据有且只有一个法定数源部门的要求,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采集、核准与提供公共数据。同时完整、准确地将本机构产生的全部公共数据向广东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梅州分节点汇聚并编目挂接,及时进行更新管理。
《办法》提到,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提出的公共数据需求申请和共享。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不得拒绝其他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提出的共享要求。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通过共享获得的公共数据资源,只能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办法》还对重点领域优先使用电子证照、电子签名、电子印章和电子档案等数据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指出,各级各部门不得新建数据开放平台,已建数据开放平台应及时进行整合。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还明确提出数据主体享有与其相关的数据或者相应证照的使用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并强调网信、公安、国家安全、公共数据、保密、通信管理等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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