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印发,其中提到,公共数据运营机构与数据商应当功能分离,除从公开途径合法获取或者法律法规授权公开的公共数据外,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应在保护个人信息、商业秘密和确保公共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原始数据不出域”要求,开展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
根据《暂行办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是指参与广州市公共数据运营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获得市人民政府授权后,面向数据商公平提供服务,对公共数据进行加工使用,为数据商提供安全可信的数据开发利用环境,以及数据商开发利用形成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并向社会提供使用的行为。
01
运商分离,公共数据运营机构不得以强行搭售数据增值服务限制申请使用公共数据
公共数据运营机构负责公共数据运营平台的建设运营、服务支撑、运行维护、安全保障,以及公共数据应用场景挖掘、仿真数据生成、公共数据加工使用、公共数据需求对接、公共数据运营合规核查等相关工作,与数据商签订开发利用协议,保障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的流通安全和基于应用场景需求的数据成果回馈。
数据商基于应用场景需求,通过公共数据运营平台开发利用形成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对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开展发布、承销和数据资产合规化、标准化、增值化等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暂行办法》提出公共数据运营机构与数据商应当功能分离。公共数据运营机构在数据商申请使用公共数据时,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拒绝申请,也不得以强行搭售数据增值服务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等方式限制数据商申请使用公共数据。
02
对公共数据使用申请,数源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
《暂行办法》规定,数据商可通过公共数据运营平台申请查阅政务信息共享目录及仿真数据,并向公共数据运营机构提出公共数据使用需求。可供查询的政务信息共享目录信息包括数据目录名称、信息资源提供方、数据摘要、信息项名称、共享类型、更新频率等内容。
数源部门进行公共数据使用申请审核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并将结果反馈给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市政务大数据管理机构、公共数据运营机构,再由公共数据运营机构及时反馈给提出申请的数据商。
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进行公共数据使用申请审核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并将结果反馈给数源部门、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市政务大数据管理机构、公共数据运营机构,再由公共数据运营机构及时反馈给提出申请的数据商。
广州市政务大数据管理机构进行公共数据使用申请审核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并将结果反馈给数源部门、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公共数据运营机构,再由公共数据运营机构及时反馈给提出申请的数据商。
数源部门、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市政务大数据管理机构、公共数据运营机构,开展包括公共数据使用申请核查、公共数据使用申请审核在内的公共数据运营活动时,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或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等从事垄断行为,不得滥用公共数据运营活动中获取的信息。
03
涉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的公共数据,应经过脱敏、脱密处理
在保障数据安全方面,《暂行办法》规定除从公开途径合法获取或者法律法规授权公开的公共数据外,公共数据运营机构不得对原始公共数据进行交易。
数据商通过公共数据运营平台开发利用形成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用于交易时,原则上应在依法核准的数据交易场所进行。
推动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原则上有条件无偿使用,探索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公共数据原则上有条件有偿使用。
在保障数据安全方面,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过程中落实“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数据安全责任制。
除从公开途径合法获取或者法律法规授权公开的公共数据外,原始公共数据不得从公共数据运营平台直接导出。不可导出可通过可逆模型或算法还原出原始公共数据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
涉及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的公共数据,应经过脱敏、脱密处理或经相关数据所指向的数据主体依法授权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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