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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整治侵害公民信息乱象,重在提高违法成本

时间 : 2019-04-11 14:22:46 来源 : 南方都市报 【字体: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印发通知,决定于2019年4月1日至9月30日,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守护消费”暨打击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查处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信息,以及未经同意发送商业性信息等违法行为。

  近年来实名登记的范围越来越广以及电子商务的快速增长,消费者信息为很多经营者获取,各种不法利用以及以其他方式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现象越来越多,严重威胁到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也该好好整治了。

  值得思考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订后,不仅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且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各方面的考虑可谓细密周到。《广告法》也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然而,一方面由于很多人权利保护意识差,也不知道很多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违法、举报后执法部门会予以处罚,另一方面执法部门的查处力度尚不够大,致使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现象不但没有受到有效遏制,反而有增无减。

  还应引起重视的是,尽管近年来加强了保护个人信息的立法,但目前仍不完善,通过一些事件也暴露了诸多漏洞。比如,近日媒体接连报道了几起身份证被他人冒用注册公司、“被老板”却难以撤销事件,不仅暴露出防范和撤销机制不完善,而且无法对这种不法行为进行追责。有必要完善《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的规定,将该条完善为使用虚假身份证、捡拾的身份证、盗用及不法获得的身份证件罪。同时完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情节轻微、尚构不成犯罪的行为予以相应治安处罚。

  此外,《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仅针对违法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个人信息,以及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众所周知,窃取与不法获取他人信息的目的往往是为了使用、利用,相比于窃取与不法获取他人信息、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个人的行为,不法利用与使用的危害性也更大,没有只惩罚危害较轻的行为而不惩罚危害更大行为的道理。有必要在该条中加入不法利用、使用他人信息的规定,且应处以更重处罚。

  再者,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广告法》都规定,对侵犯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的经营者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这固然可以让经营者有所忌惮,但只记入档案而不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那样伴有禁止乘高铁、飞机、出国等限制高消费方面的惩戒措施,不免使很多人不以为然,起不到让人诚信、约束不法行为的作用。

  人作为理性动物,都会根据利害判断和权衡行事,也只有一方面通过有效机制提高查处力度,使得违法必被查,另一方面完善法律规定,不给违法者漏洞可钻,并使制裁有力使人顾忌,才会鉴于违法的风险高、成本大使人不敢做违法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