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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 : 2021-10-26 09:08:32 来源 : 本网 【字体:

  一、《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

  答:我国《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对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数据安全风险防范、个人信息处理等作出了基本规范,地方也应在国家法律的基础上,对本地方的数据运行规则作出更具体、更详细的操作性规范。

  《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起草工作开展之时,广东尚无针对政务数据或公共数据管理的法规、规章。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仅从数据目录建设管理、共享平台管理等某一角度进行规范,或仅对公共信用数据等某一类数据的管理做出规定,并未对全省政务数据管理工作进行系统性、统筹性的全面规范,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和电子档案的使用和规范性要求仍需明确,在实际数据管理工作中,也面临着公共数据管理权责不清晰、水电煤气等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数据汇聚困难等问题。

  广东省在数字政府改革建设之初,就提出重点在管理体制、建设模式、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探索创新,实现从单一系统建设向大数据建设转变,建立以大数据驱动政务创新的信息化建设新模式,构建一体整合大平台、共享共用大数据、协同联动大系统,高标准打造广东数字政府,推动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为全面深化广东数字政府改革建设,以规范的数据管理推动公共数据的合法使用和开发利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实现与民便利和造福社会,立法团队在吸收国内外以及全省公共数据管理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对公共数据采集、流通、开发利用、安全保障等方面进行规范。

  二、《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有何创新亮点?

  答:这是广东省首部数据层面的政府规章,为规范公共数据管理,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提供了制度保障。《办法》主要有以下制度创新:

  一是将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机构纳入适用范围,在国内首次明确把“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组织”在实施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数据纳入公共数据范畴。

  二是在省级层面,将国家要求的“一数一源”探索落地,按照一项数据有且只有一个法定数源部门的要求,分类确定了基础数据的采集、核准和提供部门。

  三是明确数据交易的标的,数据交易是具有数据增值服务性质的数据产品或者数据服务的交易,政府通过数据交易平台加强对数据交易的监管,弥补了以往政府监管的空白。

  四是建立数据主体授权用数机制,明确商业秘密、个人敏感数据经数据主体授权后,可提供给被授权方使用。

  三、《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将解决哪些群众办事中的痛点、难点?

  答:一是数据主体授权的用数模式,既方便群众,又方便企业,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落到实处。以关爱留守儿童为例,为解决广东省东莞市工厂多、外来人员多、留守儿童多的问题,广东省东莞市通过粤省事小程序,结合授权用数模式,为群众提供留守儿童信息预录服务。该服务调用了“民政部全国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信息查询服务”数据服务接口,实现在线查询及核验全国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信息,为东莞市政府关心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提供了支撑。

  二是《办法》在重点领域数据应用,既便民又可减少浪费,达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提升。以“电子证照授权用证”[ 电子证照授权用证是指持证人在服务端选择事项办理所需的证照列表,进行授权操作,电子证照系统生成授权码。事项办理业务系统扫码获得用户授权,基于用户授权调电子证照系统,获得授权的证照信息服务,实现电子证照应用。]为例,目前电子证照已应用于银行、旅游、通信、酒店、水、电、燃气等7个行业,共计45835个事项及社会化场中,累计调用电子证照44.9亿次。例如,在银行用证场景中,群众在办理银行账户开立、签约、投资理财、信贷评估等银行业务时,可通过粤省事小程序授权银行调用居民身份电子凭证等电子证照,减少群众办事前需准备的材料,提高银行业务办理效率,目前群众可在交通银行广东省分行通过“电子亮证”办理有关银行业务。另外,在酒店用证场景中,公安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已与省政务大数据中心对接,通过省政务大数据中心的电子证照服务,群众在省内三星级以上酒店及部分民宿办理入住手续时,可使用居民身份电子凭证,无需提交实体身份证。

  四、《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对广东的市场主体和产业发展有何积极影响?

  答:《办法》的实施将从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数据要素市场化两方面影响广东市场主体和产业发展。一是《办法》将电力、水务、燃气、通信、公共交通等高价值公共数据纳入适用范围(详见《办法》第二条),为支撑政府提供高效公共服务,让企业办事更方便。以企业电费贷为例,银行经该企业授权可向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获取可以证明该企业信用情况和经营情况的相关数据,快速为企业“画像”,据此判断是否向企业发放贷款,切实破解企业融资难题。二是《办法》中数据交易的合法标的的确立(详见《办法》第三十七条),数据主体使用权和数据授权的有关规定(详见《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以及推动建立数据交易平台的要求(详见《办法》第三十八条),为数据要素流动提供了清晰路径,政府可通过数据交易平台加强对数据交易的监管。数据交易合法标的以及数据要素流动路径的确立,为数字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基础,有利于促进新产业产生。不久前我省已发放了全国首张公共数据资产凭证,目前正在积极探索公共数据资产凭证的全流程规范管理机制,开拓数字经济发展新模式。

  五、《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的实施对提升政府行政效能有何帮助?

  答:《办法》从政府内部数据共享[ 《办法》所提到的共享,是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制作或者获取的公共数据,以及为其他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提供公共数据的行为(参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第三条)。]和公共数据管理两个维度发力,通过解决以下问题助力政府行政效能的提升。

  一是《办法》通过管理职责划分、安全责任划分以及明确对应的法律责任,从制度上解决了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不愿将数据在政府内部共享的问题。《办法》的第五条、第六条以及第七条,分别规定了政府、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以及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职责,并在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以及第四十六条,就数据安全责任进行了明确的划分;第十章明确了监督评估、年度评估、立项验收等环节的管理,利用公共数据采集、编目、汇聚、共享、开放工作的评估机制以及年度评估,将公共数据相关工作与信息化项目立项验收相结合,通过以评促用这样的机制解决不愿的问题;第十一章对有关公共数据各方的法律责任做了详细、具体的规定。

  二是助力解决数据汇聚难的问题。《办法》第二条,将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组织,例如电力、水务、燃气、通信、公共交通等在实施公共服务过程中的数据采集、使用、管理活动纳入适用范围,为高价值公共数据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附则第五十六条,明确中央驻粤单位以及运行经费由本省各级财政保障的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等单位参与本省公共数据采集、使用、管理的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为公安、税务、统计、海关等国垂系统数据汇聚困难提供了解决路径,将有利于缓解基层“二次录入”问题。

  三是助力解决公共数据更新不及时、数据质量良莠不齐等问题。《办法》第二章对公共数据目录管理做了规定,统一目录管理,包括对公共数据的更新频率以及公共数据的采集、核准、提供部门等内容,并要求当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法定职能发生变化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机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同时要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定,通过这些可量化的管理要求来保障目录及时更新;第三章对公共数据的采集、核准和提供进行了细化,第十四、十五条分别规范了公共数据的依职能采集和汇聚,第十六条要求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及时更新,保证公共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和时效性,第十七条规定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对本机构公共数据开展数据治理,提升数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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